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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益共同体,彼此都需要获得对方的支持。故在这十年间,理宗基本保持自我韬晦,不仅默许了史弥远的
             专权,还不断给他加官晋爵。他的这一做法既保护了自己,又转移了臣僚对其即位合法性的质疑。他对
             杨太后也表现的极为孝敬、恭顺。据他自言:“恭圣既【传正】御慈明,朕昏定晨省必严,每献飨景灵宫,出
             告反面,必肃【礼仪】。机务余暇,必数请开宴,以致天下之养。内廷事,必先取【决】。中外文书,必先陈
             白。”正因为有此难言之隐,其在朝堂上的表现也就可以理解了。
                 ①
                 正是在君主的视朝班次有所减少,临朝渊默的情况下,长期独相的史弥远利用宰相居于行政枢纽的
             制度优势,又采取多种手段,使得中枢决策的实际中心转移至都堂,建立起以自身为中心的中枢运作
             机制。


                                 二、权属一人:以宰相为中心的中枢政治运作


                 史弥远建立的有别常规的中枢运作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
                (一)以宰相为中心的奏对与文书运行
                 奏对与文书是君臣交流信息,商议裁决政务的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运转均以皇帝为中心,而史弥

             远上台后则确立了自身的主导地位。首先,他沿用自孝宗以来的二府合班奏事制度,确保御前会议中不
             会出现枢密院长官分班奏对,杜绝分权牵制的可能。由于宁宗、理宗一向临朝渊默,史料中保存的御前
             会议非常少,但目前所见的少量事例都是两府大臣合班奏事。如嘉定二年(1209),许奕临时代替章颖出
             任经筵官,“一日,宰执奏事,上迎谕曰:许奕进读极佳,其遂除之’”。又如嘉定十七年(1224)正月,“宰
                                               ‘
                                                                         ②
             执奏事,宁宗忧形于色,历言竑溺女嬖、狎群小、傲诞淫亵数事”。宝庆二年(1226)八月,史弥远等上言,
                                                                     ③
             请求将济王赵竑追降巴陵县公 。十一月,史弥远等进呈皇太后杨氏尊号为寿明一事 。以上均是宰执
                                                                                         ⑤
                                         ④
             集体奏事,史弥远作为唯一的宰相,位阶最高,自然在决策中居于核心位置。奏事结束后,宰执一般会退
             至都堂继续处理政事。如绍兴三年(1133)臣僚言:“今宰相兼知枢密院,系同班奏事,同堂治事。”枢密院
             的边防、兵机等事,“如事体稍大,三省、密院官同议进呈,退,同批旨奉行”。绍兴四年(1134)六月,参知
             政事也被允许同议军务边事,并规定所有的枢密院边防、兵机事,“令三省官通书检”。可见,二府同班
                                                                                        ⑥
             奏事、共同取旨后,枢密院所辖军务也需要两府大臣共同签押、“书检”。合班奏事、同堂治事的制度,有
             利于兼听广纳,集合群智,做出更为准确有效的决策,同时对于宰相来说,可以保证自己的意志贯穿于奏
             事、取旨、出令的全过程。故除了在秦桧去世后有所反复外,在秦桧专权期间和孝宗以后一直坚持实行。
             而史弥远长期独相并兼任枢密使,也充分利用了这一制度,使得自身在御前会议和中枢决策中发挥主导
             作用。
                 奏对渠道之外,臣僚还可以章奏的形式上书皇帝,表达政见。史弥远则采用多种手段,使得文书通
             进尽量多地集中到宰臣,而不是皇帝。其中最有效的做法是舍奏而用申。如魏了翁言:“自故相钳制中
             外,事无大小,或用私书,或用申状,惟不得奏闻。” 王迈对宋理宗说:“郡国之文书,大率有申而无奏。
                                                          ⑦

                 ① 《宋理宗御制丞相卫王神道碑》,见郑真辑:《四明文献集》,国家图书馆藏清抄本,题为十卷,实际不分卷。【】内的
             字系根据张传保、赵家荪修,陈训正、马瀛纂:《鄞县通志》第 4《文献志》戊编《金石·宋太师左丞相卫国忠献王(史弥远)神
             道碑》补,1935—1951 年铅印本,第 2369 页。约园铅印本《四明文献》字句略不同,“开宴”作“请问用”,“中外文”作“宣外
             之□”。感谢小林晃先生惠赠约园本扫描件。关于本书的整体研究见小林晃:《鄭真輯〈四明文献〉の史料価値とその編纂
             目的―〈全宋文〉〈全元文〉補遺の試み》,《北大史学》第49期,2009年,第22—48页。
                 ②  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69《显谟阁直学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许公奕神道碑》。
                 ③④⑤    佚名撰,汪圣铎点校:《宋史全文》卷31,2613,2633,2634页。
                 ⑥  李心传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7,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457页。
                 ⑦  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8《应诏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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