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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度中跳离的重要动机。
就此而言,对于自然态度,先验现象学态度既非彻底否定也非纯粹旁观。一方面,现象学家不可能
抛弃此世,过某种“在别处”或彼岸的生活;另一方面,现象学家又绝不只是冷眼观看而不去推动某种改
变。现象学的姿态毋宁类似柏拉图在《斐多》中所说的“对死亡的练习”。柏拉图深知任何人在生前都不
可能让灵魂完全摆脱肉体,正如胡塞尔的现象学家不能跳脱自身的处境而成为一个彻底的“无兴趣的旁
观者”——或者说,彻底的还原是不可能的。除了把哲学家对死亡的练习理解为死亡的未达,柏拉图也
同时赋予其更重要、更积极的含义:练习死亡是一种生的姿态,是此世的哲学家与真理或超越维度相连
的方式,是生命趋向自我克服的样式。在相似意义上,现象学家朝向彻底的悬搁与还原的态度构成了一
种独特的生命形态或“人格”,这一形态将她置于某种张力之中:作为“世界之子”,她总是被世界所吸引,
被自然态度所牵绊;而与此同时,她又受到某种超出自身和世界的理念的召唤。胡塞尔因而总是称呼她
为“初始的现象学家”,这暗示着现象学的未完成性与往复性:现象学家不仅在一种不完满性中出发,且
她总是一再被拽回到起点,需要一再积攒勇气来克服自身。我们将看到,这样一种居间的状态作为人性
之本质而表现为朝向理想奋斗的、自我超越的进阶道路,也即展现为通往理想终点的“方法”。
三、伦理生活
除了《危机》之外,胡塞尔曾在几处重要的文本中谈及现象学所致力于的“改造”以及它所朝向的人
性理想,例如,1917年有关费希特的人性观念的三个讲座,以及 1922—1924年间为《改造》所撰写的系列
文章(以下简称《改造》文)。这几篇文稿一方面如同《危机》那般表明了现象学思考的实践旨向;另一方
面也更清晰地展示了这一旨向最终所系的某种“人之为人”的理念。
胡塞尔把对于理想人性和生命样式的哲学思考作为哲学伦理学的最高任务,正如他在第三篇《改
造》文中所指出的,纯粹伦理学是这样一门本质科学,它关涉“伦理生活在纯粹(先天)普遍性中的本质及
其可能样式”。作为伦理学的对象,伦理生活“依据其本质是有意识地处在更新之理念之下、自愿地由这
一理念所引导和构型的生活”;胡塞尔也在文中另一处补充道,“在普遍的以及最宽泛的意义上,我们把
①
每一种与伦理目标理念之定言要求相符的自我规范的生活称作伦理的生活”。值得一提的是,胡塞尔
②
在这一定义之下赋予了“伦理”以及伦理学以宽广的内涵,伦理统摄了一切理智与实践的行动,也即在所
有领域中都能践行某种伦理的生活。此外,胡塞尔也把伦理的生活视为规范性的源泉,不同寻常地强调
了伦理的奠基性:“唯有伦理的正当性才是最终的正当性。那被称作自在的价值或自在的善的事物,仅
仅是因为满足了特定的根本性条件,它们要求把这一价值先天地视作伦理生活框架内价值考量的积极
的价值要素,而非从一开始即排除它。”这意味着对胡塞尔而言,只有在伦理生活之中,我们才能面向那
③
些具有普遍性的价值,例如真、假、善、恶,等等,它们并非仅针对某一个体,而是有着绝对价值和自在的
特性,即“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如此。唯当个体践行伦理的生活时,某种在共同体中普遍的事物或价值
才可能产生。哲学的真理在胡塞尔看来也是这般需要在个别哲学家的伦理生活中被赢得的。
① Edmund Husserl,Aufsätze und Vorträge(1922-1937),p. 20. 倪梁康在《胡塞尔的“改造文”与“改造伦理学”》(《世
界哲学》2015 年第 2 期)一文中指出,胡塞尔的改造文具有“规范伦理学”的色彩,而有别于现象学伦理学,后者是对于伦
理或道德现象的本质结构的考察。按,笔者部分地赞同这一观点,即胡塞尔在改造文中的确展示出了有别于一般现象学
分析的实践或伦理旨趣。不过,在笔者看来,胡塞尔在改造文中所进行的工作仍然隶属于现象学或纯粹伦理学,它的探
究对象是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伦理生活的样式,即以最高理想为目标、在理性的规范下的生活。胡塞尔在此试图展现
一种隶属于人之本质的、可能的、且作为理想的生活形态。这样一门“纯粹的伦理学”并不直接探讨具体的经验规范,但
却能够为规范伦理学奠基。
②③ Edmund Husserl,Aufsätze und Vorträge(1922-1937),p. 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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