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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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六朝写本与《十诵律》的翻译与校定
又比如藏经本与敦煌本在解释“堕筹分”这一概念时,也有一关键处不同。S. 797“若堕者,诸比丘犯
突吉罗。亦不应与异比丘共分”一句,藏经本作“亦应异比丘共分”,少一“不”字,文义恰相反。藏经本在
多处提及堕筹分时皆是如此解释,显然不是偶然抄写错误。
以上是对三个敦煌写本与唐代以后的藏经本的文本内容比较。二者的文本在译语选择、文句语序、
对重复内容处理上,都有很多的不同,在这三种不同情况的交织下,S. 797、S. 6661、BD03375三个敦煌写
本的文本内容与藏经本相较,几乎句句有异,段段不同,部分地方还改变了文意,直接影响僧人的戒律实
践。而 BD03375与 S. 797、S. 6661虽分属不同的卷次,但从文本内容表现的特征看无疑属同一系统。也
就是说,在中古时期曾存在一个文本内容与今天所见有很大不同的《十诵律》本。
这三个敦煌本的抄写年代均为 5 世纪初,且据前文的分析,它们的译语多前接早先译出的《鼻奈
耶》,表现出很多古老的特征。综合来看,这几个敦煌本所依据的底本,无疑要早于目前的藏经本。但就
这二者在文本内容整体的同质性及所使用翻译表达的相似性看,无疑属于同一个翻译文本,二者在源头
上属于同一个文本系统。前面在分析文本异同时曾提到有很多词,两种文本所使用的译语常有不同,如
以精舍对僧坊等,但敦煌本所使用的译语在藏经本中常有零星出现,显示藏经本的译语是对敦煌本的替
换,而零星残余则是替换时的遗漏,这也是藏经本校改敦煌本的最明显证据。敦煌本上接《鼻奈耶》的传
统,而藏经本的用语则开启了中国佛教戒律的新篇章 。至此,我们基本可以判定藏经本是在敦煌本的
①
基础上校改而出现的一种新文本。
目前所见的敦煌写本,除了 S. 797 等三件之外,其他写本的文本内容与藏经本已几无二致,这其中
也包括前文提到的书写于 5 世纪的 S. 751。可知文本内容的校改在 5 世纪也即律本刚译出之时已经完
成。由此可进一步推知,从 S. 797等三个敦煌本所代表的旧本到藏经本的文本变动,不大可能是在漫长
时间内逐渐成形的,而是在译本出现之后在短时间内发生的一次突变。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个文
本内容的突变是如何出现的。结合目前掌握的各种材料,答案还要回到《十诵律》的翻译史中去寻找。
四、《十诵律》传译史梳理
《十诵律》的翻译过程,在僧祐《出三藏记集》(以下简称《祐录》)和慧皎《高僧传》等文献中都有相关
的记载。《祐录》卷三“新集律来汉地四部记录”条对传译之经过记载颇详:
至秦弘始之中,有罽宾沙门弗若多罗,诵此《十诵》胡本,来游关右。罗什法师于长安逍遥园,三
千僧中共译出之。始得二分,余未及竟而多罗亡。俄而有外国沙门昙摩流支,续至长安。于是庐山
慧远慨律藏未备,思在究竟。闻其至止,乃与流支书曰……昙摩流支得书,方于关中共什出所余律,
遂具一部,凡五十八卷。后有罽宾律师卑摩罗叉来游长安,罗什先在西域,从其受律。罗叉后从秦
适晋,住寿春石涧寺,重校《十诵》律本,名品遂正,分为六十一卷,至今相传焉。 ②
《十诵律》的译出,前后经历数人,二十余年方告完成,过程颇为曲折。这其中所涉诸人,《高僧传》译
经篇皆为立传,传记内容又颇有能对僧祐的记载补充之处。历来认为《十诵律》为鸠摩罗什所译,但实肇
端于弗若多罗来华。《祐录》称他“诵此《十诵》胡本,来游关右”,《高僧传》弗若多罗传则曰“伪秦弘始六年
十月十七日,(罗什)集义学僧百余人,于长安中寺,请多罗诵出十诵梵本,罗什译为晋文”,此次翻译中多
① 平川彰在《律 の研究》(东京:山喜房佛书林,1960年)一书中曾专门讨论《十诵律》的译语对确立中国佛教戒律
术语的重要贡献。目前僧团仍在使用的戒律术语有很多是《十诵律》首创。但从本文的分析可知《十诵律》的译语并非生
就如此,而是译出之后再经替换,方成今日面貌。
② 僧祐撰,苏晋仁、萧链子点校:《出三藏记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16—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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