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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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 3 期
会和谐。在政治上的理想情况是,“决策者”应该是德才兼备的公职人员。家庭不是(也不应该是)选贤
任能的场所:家庭应该以爱和非正式的规范来管理,让年迈的父母在他们能够掌控家庭权柄之前接受一
系列智商、情商和道德测试是荒谬的。但是,赋予年老的家庭成员以权力是有意义的,因为他们(1)对家
庭有诚挚的情感和付出,(2)经验最多,知识也最丰富,(3)情商更高,(4)更有可能控制他或她的动物属
性。尽管肯定有很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老年长辈,但家庭中年长的成员更有可能具备这些特质,因为不
符合这些条件的年轻一辈或许更多。此外,赋予家庭里长辈以权力也可能促进共同体中更多的经济平
等。无论如何,我们总有一个很好的理由赋予家庭中年长的父母以权力。
本文对于家庭内部正序的论证,可以先告一段落。在展开对这一正序的条件限定之前,我们需要补
充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是人在家庭正序之中的角色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基于年龄的正序中的角
色和地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孩子会长大成人,也会有自己的孩子,他们最终会对自己的成年子
女拥有与其父母曾经有过的同样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基于年龄的正序与永久固定的基于种族或
性别的等级相比,是根本不同的,因为在这里,一个人有机会体会身份和地位的转变。此外,成年子女和
年迈的父母之间的正序往往以角色完全颠倒而告终。超过一定的年龄,年迈的父母往往会因为身体和
精神的恶化而失去自理能力。例如在阿尔茨海默氏症患者中,年迈的父母确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
渐丧失理智能力,以至于他们最后会变得像无助的婴儿一样。在这一点上,正序之中的角色完全颠倒
了,此时自然由成年子女来负责决策家庭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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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序的限定与爱的界限
需要重申的是,我们反对任何层秩变得僵化,而任何具有结构性的存在总是倾向于僵化的。家庭之
中尤为如此,任何一方滥用自己在家庭中的决策权,都是自私而愚昧的。父母养育子女,所以习惯了子
女弱小、无助、娇柔的样子,却忘了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子女侍奉年迈的父母有
时候又会完全复制父辈的专断与霸道,家庭僵化的层秩关系不过是倒转了而已。正序首先是正心,慈爱
和孝爱发端于体会到代表过去的父母与代表未来的孩子在当下的共同存在,而要达到这一点殊为不易,
我们在具体层面还需要加以更多的限定。
第一,处于家庭正序最底层的年轻家庭成员可以而且应该批评犯下道德错误的长辈。在儒家传统
中,即使是年幼的孩子也有义务批评道德错误的父母,《孝经·谏诤章》就明确表达了这一点:“故当不义,
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
②
第二,一般认为,在冲突情况下,成年子女理应服从年迈的父母,但从实际上来讲,这说得通吗?在
关涉个人重要事务,比如说选择大学、选择专业、选择工作、选择恋爱和婚姻的伴侣时,成年子女也并不
需要盲目听从父母的意见。家庭正序中的权力不对称结构并没有给予父母过分的权柄,我们也不赞成
父母亲自操持成年子女的人生大事。慈爱与孝爱是有边界的,边界在于任何一方不可以入侵、霸占、附
体另一方的时间之流,在一方感到窒息和痛苦时,盲目地强迫双方沉浸在无明之爱中是不可取的。
第三,尽管我们提倡当冲突出现时,父母可以成为家庭事务的“决定者”,但这不一定意味着在家庭
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决定者”都能行使否决权。这可能意味着成年子女在做出一些重要的个人决定
时有义务咨询年迈的父母,而年迈的父母却不能总是霸道地使用一票否决权。如果“决定者”总是行使
否决权,无意于摧毁整个家庭时间之流的连续性。
第四,基于年龄的家庭正序不代表基于性别的等级在家庭中是合理的。我们虽然诉诸儒家对于家
庭的价值观,但是绝对否认这种基于性别的等级,而更倾向于采纳儒家对于孝爱的论述,一个人慕父母
J
① 这部分的更多讨论参见Daniel A. Bell,Wang Pei,ust Hierarchy,Princeten University Press,2020。
②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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