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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 3 期
可或缺的角色。
(三)得标商之管理
投标包税遵从最高报价原则。包税商所报税额必须高于标底和其他包税商才可能成为得标商。得
标商出巨资投标包税就是为了获得盈利。所谓盈利,是指得标商实际征得税款扣除缴给政府的税款(得
标额)以及各项征收成本以后的部分。得标商在征收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征得更多税款,才能获得更多盈
利。因此,如何对得标商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各地政府发布的包税章程来
看,政府最初倾向于在包税商缴足税额以后,任其自行征收。这样必然引发额外增收、苛扰商民等问题。
1920 年代以后,各地政府对包税商的限制趋于严格,要求承包商按照政府制定的税则征收。如承包商
违反税则,一经查明,必须受到相应的惩处。1924 年山西省财政厅公布的《山西取缔包商征收厘税规
则》对包税商违章浮收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除将浮收款项,如数退还外,并照浮收数目,处以一倍至十倍
之罚金。”1928 年南昌市政府公布的《修正南昌市花捐投标承包暂行章程》规定:“承包人征收捐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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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章浮收及故意苛索情事,准由各该户向市财政局控告,查实后分别撤惩,另行招商承包。”包税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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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税款的过程中,若查获商民偷税漏税,不能擅自处罚,只能交由政府有关税收机关处置。这表明包
税商的征税权力受到政府诸多制度约束。但是,为激励包税商努力稽征,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有的地方
政府明确包税商可分得部分罚金,如《江苏印花税处招商投标承办各县印花税票通告》规定,“支处于辖
境各市镇均须筹设代销处竭力推销,倘有发见违法漏贴印花之罚金,得以二成为办事员之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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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政府方面对包税商建立了严格的考核机制。1923 年江苏卷烟营业税投标规则规定,各区销
额每月考核一次,销额短至二成以上者,除撤换另予投标接办外,并将保证金没收十分之二;“销额短一
成以上暨不及一成者,归下月接续并计考核”。承包商最主要的责任是按承包章程如期向政府上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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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违者则面临重罚。1925年 7月,江西省统税招商包办章程规定:“照现定解款程度期限,如有迟逾,应
记过一次者,准照所欠税款之数,罚百分之十五;应记大过一次者,罚百分之三十。”1929年 8月,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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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的《修订招商承办捐税规则》规定:“每月认定捐额,应于月度终了五日内,如数解交本局核收,
逾期另缴滞纳金百分之五。”不过,包税商缴款方式因税、因地、因时而异。扬州县招商承办屠宰税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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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缴税分为平月、淡月、旺月三种:3 至 5 月和 10 月为平月,每月应缴 1,300 元;6 月至 9 月为淡月,每月
应缴 1,000 元;11 月、12 月和 1 月、2 月为旺月,每月应缴 1,700 元 。为激励承包商按章办税,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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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承包人如无短缴及其他违章情形,得有继续承包优先权 。大体而言,政府加强了对包税商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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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使其获利空间受到很大限制,打击了包税商的积极性。
当然,在近代中国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各地投标包税未能完全按照既定制度运作,舞弊行为也屡见
不鲜。1921 年 10 月,河北省易县招商投标包征羊税,竟有包税商串通官府,“将此项羊税另行招标之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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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令多出,犹且暗中压置不令早贴”。在投标的过程中,有官方背景的包税商往往恶性竞价。1924
① 《山西取缔包商征收厘税规则》,《晋民快览》第3期,1924年11月,第77页。
② 《修正南昌市花捐投标承包暂行章程》(1928 年),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五辑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82页。
③ 《江苏印花税处招商投标承办各县印花税票通告》,《申报》1927年10月21日,第1版。
④ 《江苏省卷烟营业税招商投标广告》,《申报》1923年9月20日,第1版。
⑤ 《赣省招商承包统税》,《时报》1925年7月21日,第1张第2版。
⑥ 《修订招商承办捐税规则》,《申报》1929年8月5日,第13版。
⑦ 《屠税分缴办法》,《申报》1917年3月6日,第7版。
⑧ 《武汉特别市财政局捐税投标规则》(1929 年 5 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五辑上册,第1632页。
⑨ 《易县羊税投标之舞弊》,天津《益世报》1921年10月22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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