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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 3 期
税协议。相对而言,投标包税使包税商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竞争,减少认税暗箱操作的积弊。正如时人所
言:“认税既成为商业性质,则投标办法,似较平允。因改为投标之后,认商暗中的竞争,变为显明的争
竞,而一切私相授受,多少总能失其效力。”但是,现有研究往往将“投标包税”与“认税”混为一谈,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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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人们对于包税制的认识,又无法体现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特性及其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因此,本
文拟利用有关历史资料,对近代中国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兴衰、制度安排以及官商利益纠葛进行探析,
以期深化近代中国包税制度研究。
一、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兴衰
包税制是指国家(政府)将税收承包给个人或团体(公司)征收的一种制度 。从理论上看,包税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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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政府的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使政府获得比较稳定的税收收入 。但在实践中,包税制存在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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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为获取盈利而肆意苛征,加重纳税人负担等积弊 。有学者指出,中国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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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现象,宋、元两朝“买扑”一度盛行 。明清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包税制逐渐式微 。近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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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中国出现了重大变局,中央政治集权逐渐瓦解,工商税取代土地税成为国家税收结构的主体。在经
费、人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难以对新兴的工商业组织起有效的征税活动,所以更倾向于将税
收承包给商人征收,以减少设置征税机关和人员的经费。因此,一度衰落的传统包税制反而得到了发展
的机会。民国建立以后,各地军阀割据混战,亟需获取财政收入,却又无力建立起有效的征税系统,这为
包税制的盛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清末民初的包税制主要采用认税方式。认税有同业商人认税和业外商人认税之别,前者是以行业
(公所)所推商人的名义向政府认税;后者是由行业外的商人向政府认税。业外商人因对行业经营业务
不甚了解,导致其征税难度增加。不少商人会通过贿赂官员获得包税之权,也有官员把税捐直接包给熟
人,“种种中饱方法,反较正税为多,苛扰商民,无裨国课,莫此为甚”。相对而言,同业商人认税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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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行业自身利益,减少苛扰,因此受到各业商人青睐。清末江苏各界在讨论裁厘的过程中就有认税之
议:“拟令各州、县、市、镇商业中人各按各业,分举殷实公正之同业数人承认汇缴,仍照向章按旬批解到
局,但不宜由业外之人影射冒充,反滋流弊。”1912年公布的《江苏省暂行货物税章程》规定:“货物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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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殷实之各本业董事,与就近之征收机关商定税数,呈请都督府核准改办认税。但非本业不得代为
认税。”以上认税均强调由同业商人认办。不过同业认税商常常藉口商业经营困难,请求减免税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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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际安:《认税投标》,上海《民国日报》1921年4月19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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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魏湜如主编:《中国税务大辞典》,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991年,第108页;杨勤活主编:《财税金融法律百科全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页。
③ 马骏:《包税制的兴起与衰落:交易费用与征税合同的选择》,《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
④ 刘永祯、齐海鹏:《对包税制的历史回顾与理论探讨》,《真理的追求》1994年第4期。
⑤ 贾洁蕊:《中西方包税制演变与当代税收征管改革》,《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⑥ 段炳德:《包税制的均衡条件:历史形态与成本收益分析》,《财经论丛》2005年第6期。
⑦ 《统税有招商包办消息》,天津《益世报》1926年1月17日,第10版。
⑧ 《苏省牙厘总局为改良厘捐事呈略》(1909年),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下册,武汉:华中师范
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92页。
⑨ 《苏城税务总公所为认办货物税之示谕》(1912 年 6 月 4 日),马敏、祖苏、肖芃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
下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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