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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3 期 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No. 3 2021
第 61 卷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Vol. 61
(总 291 期) (SOCIAL SCIENCE EDITION) General No. 291
近代中国招商投标包税制度探析 *
柯 伟 明
摘 要:包税制是一种古老的税收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巨变中仍得以延续和发展,并发挥重要作
用。根据选择承包商方式的不同,包税制有投标包税和认税(非投标包税)之别。清末民初投标包税制度逐渐
兴起和发展,甚至一度大行其道,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逐渐走向衰落。招商投标包税是包税制发展进程中的
一项制度创新,对标底、保证金与担保人及得标商的管理等均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政府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
税收。在实践中,招商投标包税牵涉政府、投标商、认税商、商会、纳税商人之间的利益,引发了许多税收纷争,
反而有碍于政府税政的推行。近代中国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兴衰反映出传统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但因投标包税无法摆脱包税制的本质属性,最终在国家权力和行业利益的博弈中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关键词:包税制;招商投标;认税
DOI:10. 13471/j. cnki. jsysusse. 2021. 03. 012
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税收制度逐步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根据征税主体的不同,
税收制度大致有官征制、代征制和包税制三种类型。一般来说,税收应由政府设立机关直接征收,包税
制(政府将税收承包给个人或团体征收)有违现代税收基本原则,且因为包税商从中渔利而备受诟病。
但是,包税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直接征收的成本,保障政府获得相对稳定的税收收入,故受中
外各国政府青睐。正因如此,包税制长期存在于古代的中国和西方国家,并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发挥重要
作用。近代以后,中国传统包税制发生了哪些变化?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趋势和特点?这是值得深入探
讨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近代中国包税制的研究主要关注两大问题:一是田赋包征与国家政权的“内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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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工商税包征与政商关系 。就工商包税而言,有学者指出,根据包税商性质的不同,包税制有私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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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工商团体包税两种类型 。还有研究认为,同业商人包税属于“认税”,业外商人包税属于“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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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根据选择承包商方式的不同,包税制有投标包税与非投标包税(认税)两种形式。前者是政
府按照既定规则公开招商竞标,以价高者中标;后者是个人或团体(公司)与政府私下商谈条件,签订包
* 收稿日期:2020—12—2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工商税收研究”(16ZDA131)
作者简介:柯伟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广州 510275)。
① [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冯
小红、张清芙:《1928 至 1937 年河北省县级税收征管中的经纪制改革述论——兼与杜赞奇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
研究》2008年第1期;任吉东:《近代华北乡村市场中的包税制——以直隶省获鹿县为例》,《安徽史学》2015年第3期。
② 李里:《民国时期天津脚行包税制度的存废探析》,《近代史学刊》2014 年第 2 期;张侃、刘伟彦:《略论近代中国
花捐的开征与演化及其财政—社会形态》,《近代史学刊》2018 年第 2 期;曹瑞冬:《清末民初广东的花捐包征与政商关
系》,《财政监督》2020年第6期。
③ 魏文享:《工商团体与南京政府时期之营业税包征制》,《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
④ 叶凡:《北京政府时期的包税制研究——以上海地区为中心》,安徽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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