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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格(U. Claesges)的理论 ,实项意义上的内在和超越之分,如果用《观念 I》中的概念来说,就是意向活动
                                  ①
             和意向相关项的区分,如果用《笛卡尔式的沉思》中的概念来说,就是思维活动和思维对象的区分,在其
             中,前者是内在的,后者是超越的。
                                                                              “
                 第二组内在—超越概念是对第一组概念的扩展,它和“意向”概念相关,但还有另一种超越,它的对立
             面是完全另一种内在,即绝对的、明晰的被给予性,绝对意义上的自身被给予性。这种排除任何有意义的
             怀疑的被给予状态是指对被意指的对象本身的一种绝对直接的直观和把握,并且它构成明见性的确切概
             念,即被理解为直接的明见性”。我们可称之为意向的内在—超越概念。与第一组内在—超越概念相较,
                                        ②
             第二组内在—超越概念是在意向相关项领域内的区分。它所涉及的是意向相关项的被给予性程度,在这
             里,内在的”是指被意指之物与被给予之物的相合,即相即的明见性,与之相反的则是超越的。正是在这
               “
             个意义上,胡塞尔将对本己意识体验的感知称为内在感知,并且将对空间事物等的感知称为超越感知。
                 胡塞尔的两组内在—超越概念有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从实项的内在转向意向的内在,内在的领
             域得到扩展,“不仅个别性,而且一般性、一般对象和一般实事状态都能够达到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
                                                                                                       ③
             这意味着,尽管一般对象并非实项地包含在体验流之中,它仍然因为其绝对的自身被给予而属于意向的
             内在领域。另一方面,第一组内在—超越概念是主题概念,它属于区域存在论的范畴,而后一组概念毋
             宁说是操作概念,它在逻辑上优先于实项的内在—超越概念。如果说它依照被给予性程度来给定区分
             内在和超越的标准,那么实项的内在—超越之分就可以理解成这个标准的一种适用情况。


                                     三、两个“意识”概念与两个基本范式


                 不难看出,胡塞在哥廷根讲座中提出的两组内在—超越概念,可以在《逻辑研究》中找到对应物,即
             他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区分出来的前两个“意识”概念。实项的内在对应于第一个意识概念,在
             这里,“意识作为经验自我所具有的整个实项的现象学组成,作为在体验流统一中的各种心理体验的交
             织”。而实项的内在就是实项地包含在体验流之中,是体验流的因素。
                ④
                 对于第一个意识概念,胡塞尔给出的关键性说明是:“在被体验或被意识的内容与体验本身之间不
             存在区别。例如,被感觉到的东西就是感觉。”在此语境中,“体验”“意识”“显相”是在相关的意义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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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的,“显相本身并不显现出来,它们被体验到”。也就是说,体验是不及物的,它本身并不朝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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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越于它之外的对象,和感知不同,体验中不存在行为—对象的差别,第一个意识概念表示的是诸多体
             验的交织。借用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和哥廷根讲座中区分的两个现象概念,即显现和显现者,我们可以
             说,显现本身并不显现,但它是使显现者显现的可能性条件。
                 第二组内在—超越概念,即意向的内在和超越,对应的是《逻辑研究》“第五研究”所谈到的第二个意
             识概念,借助布伦塔诺的术语,胡塞尔将它称为“意识作为对本己心理体验的内觉知”,或者“内感知”。
                                                                                         ⑦
             对此,胡塞尔所做的修正是,用“相即感知”和“不相即感知”替代“内感知”和“外感知”,用感知的方式代
             替感知的对象来成为区分感知类型的标准。也就是说,关键不在于对象是本己体验还是外在对象,而在
             于“意向”与“充实”的相合程度;这样,既然相即感知是感知,那么它就是及物的,在这里,我们可以区分
             感知和被感知之物,尽管它们可能同属一个体验流。
                 根据胡塞尔的理论,相较于“体验”意义上的意识概念,“内(=相即)感知”意义上的意识概念是“更
             原初的”,也是“自在更早的”,因为正是在内感知中,体验才成为对象,才显现出来。体验是显现本身,但


                 ①  参阅 Ulrich Claesges,“Intentionalitat und Transzendenz. Zur Konstitution der materiellen Natur”,in The Yearbook of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Analecta Husserliana Volume I,ed. by Anna-Teresa Tymieniecka,Dordrecht:D. Reidel,1971。
                 ②③ [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第31,44页。
                 ④⑤⑥⑦ [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86,693,690,6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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