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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不过是一个普通北方县城小康之家的普通人生与普通生活。其中只有封氏夫妇之子封舣的经历稍有特
别之处,他曾在北宋末年参加过科举考试,靖康之变,北宋亡国,家乡被金人占领,却让他摇身一变成为金
朝的蒲城县主簿。封舣的经历显然可以从中下层人群的视角来观察靖康之变前后的社会变化,同时也可
以观察到彼时一个普通人面对外敌入侵、江山易代之际的人生抉择。然而墓志中却并没有提供太多可以
直接探讨的内容,于此就有必要对墓志文本作进一步分析,或许可以从中挖掘出更多隐而不彰的信息。
就《封公墓志》正文而言,其内容有四,即前文迻录墓志文本所分五段:首段为序言,次段述志主行实,三
段述志主之妻冯氏丧夫后行实,四段述志主儿女的基本情况,五段为铭文。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与志主直接
相关的内容不过寥寥百余字,反而与其妻冯氏相关的内容则多达二百余字,且所记内容也明显比志主生动。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因,似与该墓是封志安与妻冯氏的合葬墓有关。墓志中明确提及“以是年二月二
十三日合葬于吕宁乡安北原先茔之侧”,二人当是同穴而葬。另从篆盖、志文同镌一石的情况来看,墓志
虽称封氏“富于财”,但所谓的“富”只是与周围人群对比而言,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富”。篆盖、志文同
镌一石,或是从节省丧葬费用角度考虑的结果。出于同样的考虑,封志安与冯氏合葬,一方墓志为夫妻
二人共有,只是名义上的志主仍是封志安。由此,墓志中有关冯氏的内容多,导致喧宾夺主的现象,也就
有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再从墓志自身内容来看,其中似乎存在矛盾、不合常理之处,甚至在文辞的使用、文字的控制层面亦
有力不从心的迹象。这或许也是墓志内容呈现喧宾夺主现象的原因之一。
这里或可以墓志所记冯氏之行实为例,略加分析。墓志对冯氏守节之事的描写,先记冯氏自己的表
态“使我生男,虽死不移”,是否要表达冯氏生女便不守节?紧接着墓志又记:“后既生,果弄璋焉,遂发共
姜之誓。”显然,按照墓志所记,冯氏是在确定生男之后,才做出守节的决定。以此来看冯氏在其父母“巧
辞诱之”之后所言“足践二庭,非贞妇之志”之语,非但不足以彰显冯氏的“贞妇”形象,反倒显得精于算
计。墓志的铭文有“公既富于财”之语,说明封志安死时的家产已相当可观,联系到冯氏生男守节、生女
则否的态度,很难不怀疑其“守孀”的目的在于保证初生的儿子所获家庭财产的最大化,不会因自己的再
嫁而导致家产的流失,也为将来儿子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守孀”并不是单纯考虑贞节的结果 。其后
①
① 彭卫指出:“在汉代,影响妇女再嫁和改嫁的,与其说是‘贞节’观念的扩展,倒不如说是多种因素的合力结果。”
而所谓“合力”则主要指“赡养公婆”“年龄因素”“保障家族的稳定安宁”“封建专制皇权和尊卑观念,限制了一部分女子的
再嫁和改嫁”。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五章第二节《汉代妇女的改嫁与再嫁》,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年,第205—210
页。就宋代而言,柳立言亦指出:“必须注意的是,对守节与否,妻、妻族、夫族会有不同的考虑。”见柳立言:《浅谈宋代妇
女的守节与再嫁》,收入氏著《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第 233 页。具体到《封公墓志》的情
节,冯氏自己的意愿显然是选择守节的决定因素。又据研究,在宋代,户绝之家尚未出嫁的在室女,“几乎可以承继全部
家业”。至于寡妇,“只有夫亡守节的妇女才能取得某些财产权益”,而再嫁寡妇的财产权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寡妇招
后夫上门,仍名属前夫家人,故于前夫家业还有相当权益”;其二若寡妇“改适他姓,对前夫的产业即无任何财产权”,不过
“在宋代,寡妇携夫家财产改适的事例却并不少见”。以上俱见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
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浙江省社联《探索》1988 年增刊,第 272、296、304、305、306 页。结合《封公墓志》所述情
节,可以看到,封志安死后,遗腹胎儿的性别是最大变数,也让冯氏很难做出对自己及腹内胎儿最优的选择。这恐怕才是
冯氏声言“使我生男,虽死不移”的原因。另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寡妇再婚时可以带走随嫁田和妆
奁田等资产,同时留在夫家未婚的女儿亦可按照一定比例与年幼的儿子一同分得家产。见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
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浙江省社联《探索》1988 年增刊,第 271—308 页;柳田節
子《南宋期家產分割における女承分について》,《劉子健博士頌壽記念宋史研究論集》,同朋舍,1988 年;高橋芳郎《親を
亡くした女(むすめ)たち——南宋期のいわゆる女子財産権について》,《東洋史論集》第6辑,1995年。后两篇日本学者
论文有中译本,即柳田节子《论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承分”》,高桥芳郎《“父母已亡”女儿的家产地位——论南宋时期的
所谓女子财产权》,俱见杨一凡、寺田浩明主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239—255、256
—278页。据前引诸论著,笔者倾向认为冯氏“守孀”乃是为子封舣尽可能保留下更多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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